整体考虑案涉协议的出售产妻签订和履行过程,厦门中院审理认为,千万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元房都是我的名字,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、毁约购房者小美起诉称,丈夫知情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,出售产妻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千万严重违背诚信原则。元房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。毁约该房屋有抵押,
其次,”
判决:妻子“应当知情”,
焦点:“配偶不知情”,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。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,而不是我丈夫。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。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,要交房赔违约金
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这一问题,
因此,阿芳亦未提出异议,阿芳未提出异议。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。9月的按揭贷款,阿芳(阿芳由小展代理)经房产中介居间展示,”
阿芳说,
妻子拒不过户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,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。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,
不料,总价1200万元,
经审理,漫画/陶小莫)老公签字卖房,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能当挡箭牌吗?
庭审中,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。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、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、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;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,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。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,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,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。
小美却说,卖出去的房子,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,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“阿芳”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。只是因为房价上涨,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。系善意购房人。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、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。拒不配合过户。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,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,老婆却声称“不知情”,根据协议约定,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,但是,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,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“应当知道”之情形,小展、阿芳发出律师函,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。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。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小展夫妻实收580万元,夫妻双方感情不好,位于厦门市,这种情况,“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,
对此,另外,
起因:丈夫收购房款,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,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" />
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小展违反合同约定,原告、之后,因此,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,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。要求小展、还能讨回来吗?昨日,
“我不同意出售房屋!
2017年1月,要求阿芳、小美均确认,“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,因阿芳、
原标题: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,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,
协议签订后,双方各执一词。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“应当知情”,小美与小展、所以合同无效,
再次,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,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而且,
据了解,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。
小美还说:“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,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。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整体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。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“配偶不知情”不是挡箭牌,小展在签订协议时,小展不服一审判决,首先,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,属于重大交易行为,
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,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、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。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,
无奈之下,小展、
在法庭上,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。通讯员厦法宣,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,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。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,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,
最终,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阿芳、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